中国银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了《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根据该《指引》,未经债务人同意,金融机构严禁在每日晚10点至次日早8点期间开展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催收活动。
《指引》明确指出,协会会员单位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本单位自建催收团队以及合作的外包催收机构实施全面管理与监督。外部催收机构则须对自身业务的合规性负责,若发生违反《指引》的行为,将承担主要责任。
泸州银行首席顾问杨延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银行业外包催收行为极易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及相关风险事件。最新发布的《指引》核心目标,正是遏制消费贷催收中的不当行为,推动贷后管理向更加规范、专业的方向发展。
《指引》明确禁止在催收过程中使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等任何不当方式。会员单位必须严格在《指引》规定的行为框架内开展催收工作,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违法催收和暴力催收行为。
与此同时,《指引》也明确,催收是在债务人违约后,会员单位依法维护债权安全的正当行为。合法的催收权利及合规的催收方式均受到法律保护,包括通过自有团队、依法委托外部催收机构,或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的追索行为。
会员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在选择和使用外部催收机构时保持高度审慎。在开展合作前,应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并在从业人员合规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等方面加强协作。同时,应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持续完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部催收机构在信息管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同一笔债务在同一时期内,仅可委托一家催收机构实施催收。会员单位还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官方渠道,统一对外公示受托催收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指引》对催收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名义调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函件或开展催收行为;外部催收机构不得以会员单位名义开展催收;严禁泄露他人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或采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暴力及涉黑等不当手段;不得使用误导性表述,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以虚构的黑名单、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进行催收;不得以虚假承诺、夸大债务金额、性质或法律后果实施催收;不得在公共场所张贴催收公告、律师函等文书;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办公区域实施催收。
杨延文再次指出,鉴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庞大,贷后催收外包在现实中难以被彻底取消,关键在于加强对外包催收行为的管理与规范。这正是《指引》的精神所在——一方面正视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推动催收工作有序、合规开展。
《指引》进一步强调,催收全过程应当留痕记录。会员单位及外部催收机构须对整个催收过程进行记录,确保录音、录像及其他催收资料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催收情况,相关资料的保存年限应符合监管要求。涉及司法催收的,其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形成的相关记录,按照相应机构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电话催收方面,《指引》要求,通话频率和密度应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如债务人电话未接通,对同一联系方式的当日拨打次数原则上不宜超过6次,另有约定的除外。
《指引》还对联系第三人作出规范。第三人分为债务相关第三人和无关第三人。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会员单位可将配偶认定为债务相关第三人,但须严格、审慎认定。严禁对无关第三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催收。
在开展上门催收时,应至少安排两名催收人员同行。催收人员须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或受托催收证明,遵守基本职业礼仪,全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外访人员应着装得体,不得穿着具有特殊含义的服装,也不得有任何不当言行。



